“投資者保護·明規則、識風險”案例——權益變動也要信息披露,投資者你知道(dào)嗎?

發布時間 : 2017-08-28

     在證券市場上,信息披露并不僅是挂牌公司的(de)專屬義務,投資者也會面臨需要披露信息的(de)情況。尤其在新三闆市場中,投資者的(de)構成與A股市場大不相同,主要以機構與高(gāo)淨值個人投資者為(wèi)主,而挂牌公司則以中小微企業為(wèi)主,大部分挂牌公司股本規模不大,股權結構較為(wèi)單一(yī),因此投資者的(de)權益變動較容易觸到需要披露《權益變動報告書》的(de)紅(hóng)線,我們用以下兩個案例,向投資者詳細解析權益變動該如(rú)何進行信息披露。
     2016年(nián)11月23日,投資者A以協議轉讓方式賣出挂牌公司G的(de)股票(piào)3450,000股,其持股比例從53.91%降至49.11%,并于次日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。2016年(nián)11月25日、11月28日,投資者A繼續以協議轉讓方式買入挂牌公司G的(de)股票(piào)1000股、賣出挂牌公司G的(de)股票(piào)3,000,000股,分别占挂牌公司總股本的(de)0.001%、4.38%。投資者A的(de)上述行為(wèi)是否違規?讓我們詳細地(dì)對投資者A三次股票(piào)交易行為(wèi)進行解析:
     第一(yī)次減持:投資者A持股比例從53.91%降至49.11%,從減持數量4.8%來看,并未到5%,很多投資者的(de)疑問也在這裏,這時是否需要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?根據《非上市公衆公司收購管理(lǐ)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收購辦法》)的(de)規定,投資者及其一(yī)緻行動人擁有權益的(de)股份達到公衆公司已發行股份的(de)10%後(提請投資者注意,與上市公司的(de)規定不同,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所持有、控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%時或者一(yī)次取得、合并計算超過5%的(de),應當自(zì)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(nèi)編制股東權益變動報告),其擁有權益的(de)股份占該公衆公司已發行股份的(de)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%(即其擁有權益的(de)股份每次達到5%的(de)整數倍時),應當進行披露,且自(zì)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的(de)2日內(nèi),不得再行買賣該公衆公司的(de)股票(piào)。請投資者仔細關注這句話:“其擁有權益的(de)股份每次達到5%的(de)整數倍時”,意思是以投資者及其一(yī)緻行動人股份變動之後持有挂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(de)比例為(wèi)準,而不是以發生變動的(de)股份數量為(wèi)準。那麽,從投資者A權益變動之後擁有的(de)股份數來看,49.11%已經低(dī)于并觸發了50%(50%為(wèi)5%的(de)整數倍)的(de)披露紅(hóng)線,投資者A在持股變動的(de)次日即2016年(nián)11月24日履行了這一(yī)披露要求。
     第二次增持:2016年(nián)11月25日,投資者A以協議轉讓的(de)方式再次買入挂牌公司G股票(piào)1000股,雖然僅占挂牌公司總股本的(de)0.001%,但這一(yī)增持行為(wèi)違反了《收購辦法》中關于權益變動時間節點的(de)規定,即投資者A在第一(yī)次減持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的(de)2日內(nèi),不應該再增持。如(rú)果我們把2016年(nián)11月24日即前一(yī)次投資者A的(de)權益變動披露日設為(wèi)T日,那麽當A想再次進行權益變動時,應于T+3日也就是11月28日(因2016年(nián)11月27日為(wèi)周末,故依法順延至下一(yī)個工作日)進行。
     第三次減持,2016年(nián)11月28日,該投資者以協議轉讓賣出挂牌公司股票(piào)3,000,000股,占挂牌公司總股本的(de)4.38%,從這一(yī)時點投資者A擁有的(de)股份數量來看,44.731%已經低(dī)于45%(45%為(wèi)5%的(de)整數倍)的(de)披露紅(hóng)線,因此投資者須在2日內(nèi)編制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,并在自(zì)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的(de)2日內(nèi),不得再行買賣該挂牌公司的(de)股票(piào)。
     對于投資者A的(de)股票(piào)交易違規行為(wèi),全國股轉公司根據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(試行)》第6.1條的(de)規定,對投資者A采取要求提交書面承諾的(de)自(zì)律監管措施。
     除上述信息披露的(de)違規情形外,投資者也因《權益變動報告書》披露的(de)內(nèi)容有問題而被處罰,讓我們接着來看下面這個案例。
     2016年(nián)5月23日,挂牌公司Z的(de)董事長(cháng)S 按照與某投資公司簽署《協議書》的(de)約定通過全國股轉系統交易平台回購了該投資公司所持Z公司418.9萬股股份。2016年(nián)5月24日,S作為(wèi)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了《權益變動報告書》,但未在報告書中提及《協議書》的(de)相關內(nèi)容。董事長(cháng)S掩蓋了《協議書》的(de)內(nèi)容,卻做(zuò)出回購的(de)舉動,使得這一(yī)動作頗具有迷惑性,較容易給其他投資者施以“看好公司發展”的(de)暗示,激發對挂牌公司Z的(de)投資興趣,并對該公司股價形成心理(lǐ)預期。這一(yī)違規行為(wèi),不僅違反了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(試行)》中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真實、準确、完整、及時地(dì)披露信息,不得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,同時也違反了《非上市公衆公司信息披露內(nèi)容與格式準則第5号-權益變動報告書、收購報告書和(hé)邀約收購報告書》的(de)規定,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披露權益變動涉及的(de)相關協議、行政劃轉或變更、法院裁定等文件的(de)主要內(nèi)容。對于上述投資者的(de)違規行為(wèi),中國證監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(de)行政監管措施,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。
     上述案例也提醒新三闆市場的(de)投資者們,應認真學(xué)習新三闆的(de)法規制度,對于涉及權益變動的(de)情況要特别留意披露紅(hóng)線及暫停買賣的(de)時間節點。同時,奉勸那些抱有僥幸心理(lǐ)的(de)投資者,監管的(de)利劍并不隻是針對挂牌公司,對投資者同樣适用,如(rú)不按市場規則行事,就會被施以懲罰。在資本市場上誠信是根本,千萬不要因小利而壞了自(zì)己的(de)名聲,到頭來得不償失。
 
*本文轉載自(zì)中國證券監督管理(lǐ)委員會官網